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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张洪峰受托辩护的阳某涉嫌受贿罪被判无罪;涉嫌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作者:    信息来源:学院新闻    发布时间: 2016-09-23

2016年赣西某检察院指控阳某犯有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主要内容为:“因某保险公司赣西某县支公司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推广情况不理想,该公司副经理甲某提出由赣西某政府某部门的工作人员出资假冒农户投保,到时不仅保费全额返还,而且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好处费,均以虚假理赔的形式支付。该部门负责人阳某召集工作人员另3人商议后一致同意假冒农户投保,套取国家农业保险补贴及农业保险理赔款。至案发时,共造成国家农险补贴资金共计三十多万元被套取。又指控阳某在该案中受贿若干万元”。

后我校政法学院法律专业 张洪峰 老师接受被告人阳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张老师通过庭前会见阳某、又对赣西某检察机关移送法院的案卷材料进行阅卷,以及依法调查取证了解案情后,认为检察机指控的事实与真相存在出入,检察机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故在法庭审理时,张老师就全案为阳某作无罪辩护。近期法院作出了判决书并且生效。在判决书中,法院完全采纳了张老师对受贿罪的辩护意见,对阳某涉嫌受贿罪作出无罪判决;部分采纳对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最终又对阳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该判决书结果出来后,阳某依法可以保留公务员的工作身份和将来的退休待遇。此外,张老师又帮助阳某向其主管纪委部门写了一份报告材料。从情、理、法三个层面分析论证了阳某不宜承担相关纪律处分。最终纪委没有对阳某做出工资降级的纪律处分,为阳某挽回薪资损失约每年9千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正确适用。

法学和医学一样,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问。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文规定:允许和鼓励高校法律老师为提高教学科研能力而担任兼职律师。这也是《律师法》唯一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的情形,其他任何人员均不得担任或冒名兼职律师,否则将受严厉处罚。我校现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老师近十人,其中大多为“双师型教师”。通过参与法律实务,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老师的教学科研水准,另一方面这也是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教师理论服务社会、践行18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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